住在天津市的杨某,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竟然发现了一个意外的重大秘密。这个秘密足以让杨某吓出一身冷汗。那就是,杨某发现拆迁方居然持有一份盖有自己人名章的拆迁协议。杨某发现此拆迁协议后,深感不安。因为杨某自知其从来就没有刻制、使用过人名章。而这里竟然出现了自己的人名章,而且还是出现在一份拆迁协议上,房子被签了拆迁协议,自己作为房主却成了不明真相的群众。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从天而降”的人名章,如果以后再出现在其他法律文书上,比如借款协议或者赠与协议上,那岂非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杨某当然要寻求法律救济以求“还自己清白”。于是,杨某将拆迁相关方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及天津市东正房屋拆迁服务中告上了法庭。
因该种合同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办理此案的史西宁律师和本律师(臧云律师),对于该种“人名章”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到合同法的法条规定以及相关的法院判例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查阅工作,务求作出最精准的判断,以免当事人多走冤枉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海捞针的搜索查询,终于查到了最高法院关于此案的权威判决。在法庭上,律师引用最高院的判决意见,并辅之以自己的观点,从合同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全面论述了该合同的效力问题:该拆迁协议并不是有效无效的问题,也不是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更不是撤销与否的问题,而是该合同根本就不成立。拆迁协议的对方,既然无法证明协议上的“人名章”是原告杨某提供或者杨某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加盖,故杨某实际上并未在该协议上签章,双方并未就协议达成合意。且从该拆迁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主要事项“拆迁”与“安置补偿”内容或为不切实际,或为空白,是一份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协议”,故“合意”内容实为空白。在此情况下,该协议依法应确认其不成立。最后,我们向审判法官提供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参考。该案经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杨某起诉的拆迁协议不成立。一审判决后,天津顺驰公司不服,遂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天津顺驰公司的上诉。至此,杨某获得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其“被签”的拆迁协议,被法院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