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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强拆被判违法!-两起胜诉案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03 10:00  作者:臧云律师  点击: 关键词:砖厂拆迁补偿律师

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凌某二人在江西省龙南县有房屋一套。另一案原告徐某在江西某地有房屋一套201612,当地城乡规划局分别向两案的当事人作出了《责令限拆决定书》。之后不到一个月,两个房屋被强拆。原告认为政府机关强拆房屋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当地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龙南县政府于20161228日向原告作出《强拆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在原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被告却在作出《强拆决定》后第三天,对原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做出了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判决。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在法律上一般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具体来讲就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方为合法:1、行政机关具有自行强制执行的职权。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具有事实依据——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3、行政机关履行合法的程序。

本案中,正是被告人民政府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在合法救济期限还未经过时,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是据此判决被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其中一起案件的判决书(部分)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赣07行初116

原告李某,男,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

 

原告凌某,女,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南县城公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XXX,龙南县城乡规划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凌某不服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建筑一案,于20177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9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云,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崎云、刘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1228日向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被告却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的第三天,对原告李某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故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李某凌某位于龙南县XXXX建筑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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