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讲,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及时的实现,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言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市、县人民政府如未履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职责,则不能排除其亦负有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如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或者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市、县人民政府亦可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相关栏目
相关推荐
- 1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
- 1 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
- 1 农村宅基地计算公式是什
- 1 厂房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 1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
- 1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 1 承租人死亡动迁补偿如何
- 1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
- 1 拆迁期限需要延长该向哪
- 1 被征地农民享有什么权利
- 1 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的诉
- 1 盐城企业拆迁补偿标准_企
- 1 别墅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
- 1 哪几种农村土地纠纷法院
- 1 拆迁安置的时间是多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