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属于对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等登记材料构成了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基础。一般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真实有效性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那么,在申请登记材料未经法定途径予以否定前,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在实体合法性上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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