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业减少损失
为企业创造价值

专注企业拆迁研究 · 臧云

助企业减少损失,为企业创造价值

主页 > 行诉知识 >

行政诉讼的证据并非只应由行政机关提供

发布时间:2023-04-04 19:03  作者:admin  点击: 关键词:行政复议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因为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损益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已经搜集到充足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人民法院对该不利行政行为难以支持。但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简单适用这一规则,则是将不利后果转嫁到第三人的头上。
正因如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特别规定还表明,行政诉讼的证据并非只应由行政机关提供,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精力保障】限定受案数量,追求办案质量
【责任担当】案必亲历亲为,杜绝只接不办
【团队研讨】智慧火花碰撞,只为精益求精

联系我们

电 话:13661361624
E-mail:13661361624@163.com

联系我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建外SOHO东区6号楼8层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