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批准事项,在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行为,而非征收公告行为。因此,征收公告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不管当事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根据“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分别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已经作为一个案件立案的,在审理中如发现针对不同被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中存在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应当采用“一裁一判”的方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