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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