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相关栏目
相关推荐
- 1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
- 1 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
- 1 农村宅基地计算公式是什
- 1 厂房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 1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
- 1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 1 承租人死亡动迁补偿如何
- 1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
- 1 被征地农民享有什么权利
- 1 盐城企业拆迁补偿标准_企
- 1 别墅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
- 1 哪几种农村土地纠纷法院
- 1 拆迁安置的时间是多长时
- 1 拆迁时的房屋租赁合同能
- 1 集体户拆迁补偿_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