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操作: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上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可以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为保管。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按以上方式操作,是因为所得的补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补偿款作为抵押财产可以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而无效。
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15 19:4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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