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的话,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来获得救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相关栏目
相关推荐
- 1 农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
- 1 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
- 1 农村宅基地计算公式是什
- 1 厂房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 1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
- 1 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 1 承租人死亡动迁补偿如何
- 1 被征地农民享有什么权利
- 1 盐城企业拆迁补偿标准_企
- 1 别墅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
- 1 哪几种农村土地纠纷法院
- 1 拆迁安置的时间是多长时
- 1 拆迁时的房屋租赁合同能
- 1 集体户拆迁补偿_行政赔偿
- 1 农村企业办公楼拆迁补偿